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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亚马逊和易贝在美国上线,标志着一种新兴交易方式的登场,它依托互联网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具有快捷、方便、匿名、不受疆域限制等诸多特点,面世之后,迅速在全球普及开来,且在国内、国际贸易额中所占分量越来越大,成为不可忽视的经济模式和经济增长点。与传统国际贸易方式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有着特殊之处,尤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易信息的传输是数字化的,交易的空间具有虚拟性,交易的当事方具有隐匿性,交易所依赖的技术装备具有流动性,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导致交易也可以不受国界限制。跨境电子商务的前述特点导致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等法律要素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此外,也给纳税地点、课税依据等的确定带来困难。当涉及税收事宜时,许多适用于传统国际贸易的税收法律规则难以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操作,必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互联网改变了跨境交易的方式,但是没有改变有关交易仍然属于跨境贸易的本质,从税收公平、平等竞争以及防止税收流失角度而言,应当依法纳税。文章对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现行适用于跨境贸易模式下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粗浅的对策建议。在体例上,全文共分为四章,章提出了现行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面临的主要问题,第二章和第三章针对章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了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的策略。文章在介绍和阐释电子商务及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及其起源、发展、现状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国家治理的角度和法理的角度分析了对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适当性。但是,由于既有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都是针对传统跨境交易模式所制定的,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免会有不适应之处,甚至会面临挑战,尤其是以下两个方面的挑战比较突出:一是传统税收管辖权划分规则面临挑战,主要是常设机构原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难以适用,尤其是难以适用于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二是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法律规则面临的挑战加剧。在传统跨境贸易中,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所依据的一项重要标准是相关主体的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常设机构存在的关键性标志是物理存在,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尤其是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中,几乎所有的环节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不需要过多依托现实世界中的物理存在,虽然跨境电子商务必须依托网站、服务器、网页及电子终端等以物理方式存在的介质,但经过分析,发现它们都无法承载常设机构的功能。文章在对众多学者和机构就如何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适用常设机构原则的观点进行介绍、分析后,结合国际税收基本知识及税收管辖权有关基本规则,指出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既有的关于税收管辖权划分的常设机构原则在适用方面遇到了挑战,而目前并没有研究出更好的可以完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足以彻底替代它的新的规则体系,并且,技术尚在进步中,甚至可能发生跨越性的变革,文章进而提出:在未来不明之前,不适宜过早对既有规则进行伤筋动骨或者是脱胎换骨的修改,需要的是在现行规则和未来规则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制定一些过渡性的操作规则,以缓冲将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剧烈改变国际贸易模式并对国际税收征管规则的冲击,在技术发展到相对明朗稳定的阶段时,再进行根本性的制度变革。因此,在完善税收管辖权方面,分为近期对策和远期对策:通过对增值税及其操作规则的分析,文章提出,在近期,鉴于增值税具有灵活性的本质及其在全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从操作层面入手,在尊重国家税收主权、保障国际税收公平的前提下,不大幅度修改既有国际税收征管法律规则,而是协调各国跨境增值税征管规则的衔接并强化其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应用,采用消费地原则,由支出发生地或者消费实际发生地行使税收管辖权。此外,文章提出,从长远而言,可以结合科技发展,建立新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征管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电子认证方面的规则以及建立国际互联网税收结算中心来解决国际税收收入的归属问题。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是长久以来即已存在的问题,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贸易时期更加方便,并且,电子商务是相关各方通过数字化传输开展交易活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所具有的无形性的特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具体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体现为数字代码的形式,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更大。
互联网技术促进了经济的飞跃发展,并随着全球化、国际贸易业务的蓬勃发展,为人们越过国境进行消费和交易提供了有利条件。跨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所谓跨境电子商务,是国内电子商务的一种延伸,是一种更别的互联网商务。近年来,在互联网平台、物流配送、电子支付、信用服务等服务和技术的支持下,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呈现出了快速增长的态势。但是也出现了一系列纠纷问题。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告诉我们,纠纷的解决又有助于推动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因此如何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成为目前跨境电商的一大难点和重点。跨境电商中的消费纠纷存在很多涉外因素,消费者维权困难俨然已成为国际交易中的重灾区。这与跨境电商的特性密不可分。与境内网购相比,跨境电商相对复杂,除境外电商外,还涉及到跨境网上支付、邮寄转运公司、海关等多个环节,往往出现各方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状况。有专家提出可以通过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或者是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处理“海淘”纠纷。因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已经很难再满足当前的需求,也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鉴于以上背景,本篇文章以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第三方调解机制为研究对象,以境内电子商务和传统调解有关理论为基础,对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第三方调解制度做了一些基础性的研究。章是对跨境电子商务和在线第三方调解的概论。本章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和在线第三方调解机制两个部分进行概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特征和分类有一个大致的呈现,对在线调解、第三方、在线第三方调解等概念也作出了相关的界定。第二章是关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在线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立法与实践探讨。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三部法律法规的相关分析,从中找到了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在线第三方调解机制相关原则的支撑和启示;关于实践探讨,主要通过我国在线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演进以及现状来展开,重点以我国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调解平台为例。通过本章的描述,呈现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立法和实践现状。第三章提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在线第三方调解机制出现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中立性和性缺乏保障、程序设置存在瑕疵以及法律适用方面有待完善等。第四章是对国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在线第三方调解机制进行借鉴分析。通过分析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欧盟等在跨境电子商务在线第三方调解机制方面的制度与实践,得出他们对我国在线第三方调解机制运用于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启示。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对策。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草案》,国际商会的《新调解规则》,欧盟制定的《消费者ODR条列》为参照,并针对我国相关法律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在线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