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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台湾物流专线COD小包

更新时间:2025-01-10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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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是不同于传统商业贸易,也不同于国内电子商务的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业务具有前沿性、新颖性、科技性的特征,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法律与政策问题的理论研究,深化对跨境电商领域的规律性、本质性、系统性认识,不断总结实务中出现的新业态、新动向,无论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前沿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界定,并对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和发展概况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按照跨境电商运营与合规两条主线分别对跨境电商所涉物流、税收、资金与信息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合规、走私风险应对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探讨研究,然后分析了《电子商务法》实施后的跨境电商经营者监管法律制度。后,综合全文的理论梳理和实务分析,结合笔者参与跨境电商立法及司法实务的丰富经验,提出了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未来政策走向和实务发展趋势的基本结论,并对跨境电商政策和立法趋势进行了预测研判。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有不同版本的定义,但各种概念的核心涵摄并无争议,可以概括为分属不同国家的交易主体,借助互联网等电子化通信手段促成交易(交易询价、谈判磋商、缔结合同、履行合同等),并以跨境物流或异地仓储的方式送达商品、提供服务、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务活动。广义上的跨境电商可以泛指在跨境交易的任一环节运用到电子商务技术的商业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分类,根据可以分为平台企业、平台内企业和自建平台经营的企业,根据商品流向分为跨境进口和跨境出口,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跨境电子商务具有电子化、个性化、碎片化、高频次和低货值的特征。近年来,跨境电商在电子商务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乘着一系列国家重要政策支持和一系列重要事件推动的东风,呈现在迅猛蓬勃的发展态势,并且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种新兴贸易业态驱动了科技创新、创造了就业机会、引领了消费潮流,将伴随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世界跨境电商大会、《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审议发布、粤港澳“大湾区”的通关一体化建设等政策红利取得进一步长足发展。我国海关法将通关监管对象分为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物品,而与跨境电商密切相关的是进出境货物与进出境物品。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从用途来看,进出境货物具有贸易性质,货物进出境是为了销售;从数量来看,进出境货物数量较大;进出境物品以合理自用数量为限,超出数量限制则会被海关认定为进出境货物;从外汇来看,进出境货物是购进或售出的商品,因此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而进出境物品不属于贸易货物,因此没有对应的外汇收入或外汇支出;从税收来看,进出境货物征税内容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进出境物品仅在进境环节征收进口税;从许可来看,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出境货物进行许可证管理;除了出境携带的文物外,一般进出境的物品不涉及行政许可问题。对于跨境电商涉及的物流通关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区分界定;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的基本通关监管模式;1039市场采购模式;跨境电商的常用进出口模式以及对跨境电商通关政策的探讨解读。税收征管法律关系是货物和物品在进出关境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关系,对于跨境电商而言也不例外。与一般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相比较,跨境电商商品的进出口税收征管以一般的进出口环节税款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为基础依据,但同时因为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特殊管理规定而又有重要区别。与国内电商不同,出口跨境电商需面对各地域法律、经济制度等规则差异以及电商平台、消费者、银行以及境内外支付机构等多个主体间的关系,常面临汇率波动、外汇管制、资金安全等难题。收款结算是否安全合规、流程是否简单顺畅直接关系到出口跨境电商的核心利益。出口跨境电商的收退款方式、不同报关模式的影响、收结汇及人民币支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平台的合规风险等不同纬度的问题,均会跨境出口资金流的合规运作。电子商务法通过具体条文规定与《网络安全法》紧密衔接,不仅强调了全体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注意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更特别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保障网络安全”的义务与责任。网络安全的防护,一方面是对技术的高要求,如建立信息防火墙等;另一方面是对法律合规风险认识要求的提高,这需要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相关法规有充分的理解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对于跨境电商经营者而言,不仅要了解境内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同时要注意境外国家或地区对于信息安全保护的特殊要求。对于跨境电商领域知识产权合规问题而言,为了克服电商领域假冒、侵权的顽疾,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已经明确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中国海关近年来也连续开展了“清风”、“龙腾”等知识产权专项执法活动。此外,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西方国家和企业“拿捏”中国外贸企业的手段之一。因此,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避免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成为了跨境电商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走私犯罪作为典型的法定犯并不像杀人放火的自然犯一样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但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没有忽视由跨境电商和代购引发的新兴走私方式。“品平台走私案”、“跨境电商伪报贸易方式案”、“‘代购’被判10年案”等案例的出现说明走私风险离跨境电商并不遥远,跨境电商同样可能逃避海关监管,危害国家的税收监管和外贸秩序。跨境电子商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和新兴业态,从实质上来讲,跨境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自然应当适用电子商务相关的监管规则;同时因为又涉及到商品的进出口环节,因此也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进出口管制方面相关监管要求。跨境电商除了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的普遍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进出口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全球网民数量与日俱增,对消费观念和贸易模式带来了根本性的改变。电子商务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从国内交易发展为境外交易,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逐渐发展成熟,成为了“中国制造”走出国门的重要途径,跨境进口也为消费者选择国外产品提供了便利。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和自贸试验区的设立,跨境B2B、B2C的交易模式结合保税区、保税仓、保税港的物流仓储方式,大大缩短了跨境交易完成的时间,增进了个性化商品交易。跨境交易主要依靠多方协同运作机制,在运转过程中其信用体系往往存在缺失或不完善,造成交易双方在成本和利益实现过程中增加了信用风险博弈成本。因此,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协同机制下的信用体系和运行机理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以系统论等为理论基础,对“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流的概念及功能流向”、“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协同理论框架”、“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协同指标体系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协同运行机理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及仿真验证”等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本研究对跨境电子商务信用风险和评价体系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界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流和信用协同的概念及功能。研究以系统理论、协同理论和三维信用理论为理论基础,形成了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协同理论框架。其次,对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协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运用结构方程方法处理调查问卷数据,定量分析出对消费者信用感知具有重要影响的信用协同因素,以此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协同体系的一级指标。结合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流的特点及功能流向,在一级指标的基础上,定性的选取了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协同体系的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形成了理论层面的完整指标体系。第三,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通过分析静态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协同体系指标之间的因果反馈关系,形成信用协同体系总体因果关系反馈图。通过专家问卷的形式,筛选出相对重要的体系指标,并计算出指标权数。运用VENSIM软件仿真信用流功能,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协同运行机理系统动力学仿真模型,通过模型仿真模拟,依据实际统计数据,调整参数值,对模型进行结果分析,并预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发展趋势。第四,结合京津冀地区PEST宏观环境分析结果,以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协同运行机理模型为依据,分析指标体系中各主要因素对京津冀地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的影响,为政府的科学管理和决策、跨境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的业务发展决策提供理论参考。本文研究特点在于:首先通过基础理论形成研究框架,通过问卷调查定量分析得出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协同体系一级指标;其次,静态定性的分析出完整的信用协同体系;第三,运用系统动力学方法,动态仿真模拟信用协同体系的运行机理,并通过实际统计数据进行验证,得出结论并预测发展;第四,依据京津冀地区实证研究,为决策提供对策建议。总体来说,本研究既有定性研究也有定量研究,既有调查问卷和专家打分的数据采集,也有宏观统计数据的使用,并在验证模型的基础上,使用模型进行预测和提出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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