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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1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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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航运业一直尚未走出衰颓的局势。航运业属于资金高度密集的行业,因为经济形势的压力很多航运企业基于债务原因申请破产。2016年,世界航运行业排名第7的韩进海运申请破产,更是在整个航运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在航运企业跨境破产的案件中,船舶是航运企业主要的资产,但是船舶经常位于世界不同的港口。相关的海事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通常会在世界各地申请对破产企业船舶的扣押,此时就出现了跨境破产程序中船舶扣押的适用问题。在跨境海事破产的案件中,船舶被外国法院扣押的案例屡见不鲜,此时船舶不仅是跨境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财产,同时还是海事程序中的扣押标的,那么该船舶到底应该纳入海事程序还是破产程序中去实现?不同国家针对该问题存在着不同的做法。在韩进破产案中,采纳破产示范法的美国、日本、加拿大等纷纷承认了韩国的跨境破产程序,但是在给予扣押的船舶救济措施上存在一定差异。我国的破产法针对跨境破产的内容规定相对比较薄弱,仅仅对跨境破产的解决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现实中司法实践的需求。本文通过分析跨境海事破产程序中船舶扣押引发的冲突和问题,并结合主要航运国家关于跨境破产的规定,总结当前国际上协调海事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趋势和经验,为我国跨境破产制度完善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在正文章对跨境破产和船舶扣押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指出船舶扣押在跨境海事破产程序中可能引发的冲突。第二章对跨境海事破产程序中船舶扣押引发冲突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着重分析当境外发生跨境海事破产时,是否给予对方破产程序承认和相关的救济措施。第三章分析国际上关于协调船舶扣押和跨境破产的条约和各国的司法实践。第四章以前文为基础总结我国跨境破产法相关规则的缺憾,然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确定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无论是在破产程序与特殊海事程序的交叉处,还是在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审判中,地位都举足轻重,因为管辖权与否事关一国的国家利益,所以在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涉及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一直存在。但是,目前,国际社会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条约来协调跨国海上破产问题。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示范法”)是跨境破产领域中唯一的一部指导性规范,但其性质也于规范,不如法律条文那样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吸收使用示范法的同时,各国还没有充分考虑国际海事法的发展。因此,海事法律与破产法律制度之间仍然存在矛盾,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涉及的管辖权问题依然紧迫。基于此背景,本文去探讨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并辅以韩进海运破产案的分析,目的是为我国的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使我国在处理跨境海事破产案件时能够更加有效,切实保障我国的国家利益。本文加上引言和结语共有六部分组成,正文四部分安排如下:部分是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法律问题概述;第二部分介绍了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相关国际规则;第三部分选取韩进海运破产案例,通过分析新加坡、美国、中国对该案的处理,总结出处理跨境海事破产管辖权案件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跨境海事破产管辖案件处理的建议,为缓解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适应跨国海事破产领域的国际合作趋势,增加中国与国际社会在有关领域的支持与合作。作者还指出,通过这项研究,一方面,遵循了跨国境破产法统一的国际趋势,协调了境海事破产程序的协调,以及我们希望可以首先在海事领域尝试破产统一运动。另一方面,中国需要完善国内跨境破产法,加强国际合作,以便更好地与全球跨境破产统一运动合作。

当一个船运企业面临破产,债权人会想方设法地通过扣押船舶或者查封其他财产等海事程序来保障本地债权人的利益。海事程序和破产程序之间的冲突便产生了。若该企业为跨境公司,两套程序之间的冲突在多法域的背景之下,则更为复杂。管辖权冲突问题是在解决跨境海事破产案件中首先要面对的。这里的冲突既包括海事特别程序与破产程序的管辖冲突,又包括各国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本文从韩进海运破产案件这一个案入手,通过文献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以代表三种不同价值理念的新加坡、美国、中国为例,对其各自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进行剖析,由点及面地对当前各国处理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管辖冲突时的应对方法进行呈现。本文将比较其各自的特征和代表的价值取向,试图对处理此类案件时,中国应当坚持的一般性标准和较优做法给出建议。本文包括引言和结论在内,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二部分介绍了韩进海运破产案的背景、发展过程以及存在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对跨境海事破产管辖权冲突的基本概念、主要问题及相关国际规则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选取了新加坡、美国、中国为例,通过分析其在韩进海运破产案中的司法实践以及各自的法律规范、过往判例,总结各自处理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理念和特征。第五部分,根据前述分析得出处理跨境海事破产案件的一般性标准和较优做法,并给中国实践提出建议。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启动,为中国海运物流的再度复兴创造了政策条件;跨境电商的如火如荼,为中国海运物流的蓬勃发展提供了现实需求。尤其是跨境电商,自2012年异军突起之后,已然有取代传统国际贸易的架势,成为我国新的海外贸易发展模式和强劲的经济增长模型。海运物流凭借其高度成熟的体系和较为低廉的价格成为跨境电商交易双方的,然而在实践中却有不少人士认识到传统的纸质提单已经越来越难适应跨境电商无纸化、多边化和数字化的特点。长此以往,存在并繁荣了上百年的提单机制和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很有可能会因为难以适应新的技术潮流和客户需求而被湮没在历史的尘埃中。因此建立一套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电子提单法律制度刻不容缓。事实上,随着各项技术准备和配套设施的日趋完善,科技因素已经不再是制约电子提单规模发展的主要障碍了,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海运物流各方参与人对于电子提单的信心。本文着重研究和探讨的就是在跨境电商火热发展的当下,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入手,消除理论或实践中电子提单所遭遇的法律困境,使海运参加人建立起这种信心。本文大的创新点是在跨境电商的背景下对电子提单进行法律研究,为了使二者在逻辑和内容上能够得到有机的结合,笔者将以跨境电商相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特点为框架结构,研究跨境电商的“无纸化”对电子提单的形式要求和功能要求;研究跨境电商的“多边化”对电子提单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研究跨境电商的“数字化”对电子提单的安全性提出的挑战。提出问题的同时也会整合目前国际上现行的有关电子提单的商业实践和立法实践的先进经验,为我国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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