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具有便捷性和高效性,符合时代潮流,成为国际经济贸易的新增长点。即使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对外贸易处于低迷状态时,跨境电商也保持年均超过30%的高速增长,2008年到2018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从不到1万亿到突破8万亿。跨境物流是跨境电商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在跨境电商高速发展的形势下,跨境物流是否也得到相应的协调发展,两者之间呈现怎样的互动关系?这都是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系统研究我国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的协同性,并构建协同性测度模型。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系统阐述了跨境电商相关理论、动态国际贸易理论和协同学理论等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之间的协同发展现状与协同缺失问题。其次,运用SPSS计量统计分析软件对跨境电商和跨境物流进行相关性分析,对跨境电商和跨境物流进行回归分析,找出其变化趋势和函数特点;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对两者之间的相互经济影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出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各相关因素之间的关联程度,从而确定协同性测度的分析变量。第三,构建跨境电商和跨境物流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因子分析法,找出衡量跨境电商发展水平与跨境物流发展水平的主因子,构建跨境电商和跨境物流的静态协同性测度和动态协同协同性测度模型。第四,利用我国2010-2017年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数据对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后,对跨境电商和跨境物流之间进行协同性测度,对各阶段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的协同性进行评价分析,并出促进我国跨境电商和跨境物流发展的政策建议。结果显示,我国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之间具有高度经济相关关系,跨境物流子系统中的快递业务量、交通固定资产投资、机场国际货邮吞吐量与跨境电商子系统经济关联性较大,跨境电商子系统中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网上零售总额与跨境物流子系统经济关联性较大,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之间的静态协同度逐年增加,动态协同度大于1,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的整体协同发展程度呈上升趋势。
与传统进出口贸易总额出现下滑趋势相比较起来,近年来跨境电商的交易额保持迅猛的增长事态。当前中国经济稳中向好,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必须应该正视、重视跨境电商在整个流通环节、商品价格、交易效率等方面的价值与意义。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便利性。消费者只需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上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2018年8月31日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引起了学界对跨境电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在肯定跨境电商在整个流通环节、商品价格、交易效率等方面的价值与意义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跨境电商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带着问题意识,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写作思路对跨境电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法律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部分,跨境电商的概述。在对跨境电商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与探究后,明确跨境电商务的三方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由于第二条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从此以后,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就被限定于狭义上的解释了。跨境电商既是传统进出口贸易在“互联网+”的基础上的创新,是电子商务在传统进出口贸易上的衍生。与国内电商相比,跨境电商具有自身的特征。跨境电商与国内电商比起来,主要有以下专属特征:1,跨境电商具有跨国性特征。因为互联网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使得传统的商务活动不再受制于地域因素的制约,可实现全球范围内商务活动,因此基于互联网的全球性这一特征,跨境电商也自然而然地具有跨国性、全球性的特征。2,跨境电商的跨国特质又带来了语言问题,跨境电商的交易主体很难互相识别(或者说也无需特地识别)对方当事人的真实交易信息和其所在的位置信息。互联网提供交易双方进行商务活动的可能性,在虚拟的互联网世界里,跨境电商的参与者不需要面对面进行交易,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交易主体的关注重心更多地集中于商品或服务本身。3,跨境电商流程复杂。跨境电商的交易过程中的业务一般都需要经过海关通关、检验检疫、外汇结算、进出口税收等环节。第二部分,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叙述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分析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现状。跨境电商的产生与发展为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带来福利的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通过学习国外对跨境电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分析我国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指出我国法律的欠缺,以期为保护跨境电商中消费者的保护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众所周知,欧盟是目前世界上一体化程度高的国家联盟。欧盟为跨境电商的实践与发展提供了佳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语言环境等影响因素。欧盟历来就非常重视保护跨境电商中的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与发展,欧盟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欧盟立法主要对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做了详细的规定。第三部分,跨境电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评论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等法定权利。从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跨境电子支付、交易纠纷的解决上指出我国跨境电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所面临的三大问题。在指出问题的基础上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即对跨境电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层面的具体分析。首先是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其次是跨境电子支付安全隐患原因,后是跨境电商交易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原因。
伴随国内互联网和计算机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国家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国内整体电子商务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一大批像阿里巴巴、敦煌网、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网等专门服务于国内广大中小企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在历经互联网泡沫、世界金融危机和国内各种困境考验之后,已经成为世界互联网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因此,在当前世界经济复苏动力仍然不足,外需低迷的态势难有根本好转的背景下,充分利用这些外贸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国内外贸电子商务,开拓外贸新的出口渠道,扩展全新的网络营销方式,将对中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发展外贸电子商务的现实意义
(一)外贸电子商务是全球一体化下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由于全球经济逐步向一体化发展,服务贸易作为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越来越受到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视[1]。实际上,伴随WTO、欧盟、东盟等各世界区域性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彼此之间发展合作也更加深入,以及世界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向自由化潮流迈进。新型服务贸易迅速发展,传统服务贸易结构改变。保险、金融、计算机与信息服务、技术专利使用和特许费用等新兴服务贸易产业比重上升,现代服务业越来越依靠技术知识进行国际竞争,因此,发展外贸电子商务既能够为中国外贸寻求一条更加方便快捷的出口之路,也能够促进国内现代电商服务业在全球一体化的市场中快速成长。
(二)外贸电子商务是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创新手段
在当前国际市场需求不振、国际贸易增速放缓、贸易融资困难、贸易保护呈加剧之势之际,加快由传统外贸方式向电子商务转型,已经成为提高国内外贸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正如国内电子商务专家梁春晓所言:“电子商务当下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成本。通过互联网,中小企业既无必要开设国外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没有必要过多地参加昂贵的国际展会,大大降低渠道开发成本和产品推广成本,企业只有活下来,才有未来生存发展的机会。”2012年《eBay大中华区外贸电子商务报告》显示,尽管全球经济充满了不确定性,中国出口增速放缓,但是外贸电子商务却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2]。因此,电子商务作为一种高效、省时、省力的网络营销模式,不但符合国际贸易发展趋势,而且必将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更是中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助推器。目前,电子商务已经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电子数据传输(EDI)、单证传输、电子支付、远程物流监控等已被普遍应用。重视并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对应对当前全球经济危机下的国内严峻外贸出口形势,促进外贸稳定增长,适应国际贸易发展新趋势都非常有利。
(三)外贸电子商务是适应外贸市场需求变化的重要平台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太多的中国企业尤其是传统的外贸型企业遭受重创,而海外小型批发商高频率的短单、小单,大量取代原有大中型批发商的长单、大单,这种变化给传统的外贸卖家带来了巨大的成本压力,也为小额在线外贸平台带来了高速发展的机遇[3]。目前,国内阿里巴巴、敦煌网、中国制造网、环球资源网、eBay中国等在线外贸平台,已经完全可以实现直接出口,对于不熟悉外语的卖家,有的平台还提供在线翻译功能,便于买家与卖家之间的在线交流。所以,面对国际外贸市场客户需求的新变化,国内的广大中小出口商完全可以通过这些第三方平台,以小批量、多批次和快速发货的方式实现直接出口。据统计,2008年通过敦煌网产生的国际贸易额近14亿元人民币,2009年逆市增长,实现了25亿元人民币的交易额。因此,有理由相信第三方在线外贸电子商务平台凭借高收益和低门槛的优势,将会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贸出口卖家加入到平台中。同时,电子商务作为新兴的销售渠道和贸易形式,突破了展览、展销、现场对口洽谈等传统外贸营销模式所受的制约,有利于企业缩短贸易链条,建立自主营销渠道,开展研发设计,形成新的外贸增长点,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