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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使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对外贸易的格局,衍生出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的同质性商务模式,是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手段,在当前我国对外贸易形势不乐观的情形下,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增长,调整外贸结构的重要力量。跨境电子商务为我国外贸企业提升品牌竞争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效途径,因此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十分必要。鉴于此,本文以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影响分析为主线,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一是通过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影响的机理,定性梳理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外贸的影响,认为跨境电子商务通过减少搜寻成本、谈判陈本、缔约成本等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在全球贸易不景气的形势下,跨境电子商务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提高了贸易市场的自由化程度。二是从跨境电子商务规模、结构、地理分布等层面探讨跨境电子商务对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影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三是定量分析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影响作用的程度,即选取时间序列数据,利用单位根检验、协整关系分析以及误差修正模型,分析检验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长、短期影响作用程度,得出跨境电子商务的波动对进出口贸易影响日趋增加的结论。四是基于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果,提出从完善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保障机制,注重地区平衡、实现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大胆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改善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结算流程等方面,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对进出口贸易影响作用的建议。本文通过系统化分析研究为进一步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发挥跨境电子商务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作用提供依据。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的诞生,并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国作为亚洲拥有多人口的大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潜力巨大,将成为整个亚洲市场的电子商务中心。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电子商务中各国企业及跨国公司间的跨境数据传输也愈来愈频繁。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跨境数据传播的频率会越来越高,数据传播量更大,流动数据的类型也会越来越广,同时参与的主体、涉及到的产业也会越来越多,而跨境数据传输的自由又对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引起了各个相关主体看待和研究跨境数据传输问题的方式的变化,由将跨境数据传输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相结合,变为在跨境电子商务范畴内讨论跨境数据传输,在与个人数据保护相平衡的同时,更关注跨境数据传输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积极作用。本文中主要介绍了国际社会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中跨境数据传输的法律法规,并进行比较分析。总结跨境数据传输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个人数据的保护措施和传输者的权利义务等,以对我国的跨境数据传输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提出建设性的建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早对跨境数据传输问题进行了规定,提出了跨境数据传输和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虽然是参考性的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被多国国内法吸收,从此跨境数据传输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欧洲理事会在经合组织制定的文件的基础上也制定了个人数据保护的文件。《欧盟数据保护指令》要求数据传输接收国为接收的数据提供足够的保护,由欧盟委员会决定第三国是否有接收跨境数据传输的资格。对于不具备数据接收资格的第三国,以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企业规则和安全港原则等方式向其跨境传输数据。标准合同条款规定了信息输出国和接收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质性的条款是不允许被修改的,对其他任何标准合同条款的减损都需要得到大多数欧盟数据保护管理机构的许可。欧盟共有三套标准合同条款,根据数据传输主体的不同,适用的标准合同条款也有所区别。标准合同条款作为在未能提供足够保护的第三国内接收个人数据的一种独特的方式,为诸多企业商业活动中的必要的数据传输另辟了蹊径。约束性企业规则允许跨国集团起草公司内部必须遵守的关于由欧盟经济区域向位于非欧盟经济区域跨国集团成员转移个人数据的规则。现在并没有与标准合同条款相似的被欧盟采纳的标准规则范本,但在约束下企业规则的参照指令中对规则的一般内容做出了规定。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约束性企业规则也是一个不断发展丰富的概念。安全港原则目前只适用于欧盟和美国间的跨境数据传输。美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数据或隐私保护法,其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分布在宪法、联邦法和各州法律之中,被欧盟认定为不能为接收的数据提供足够保护的第三国。两者间对数据保护法律规制的差异,导致了欧盟国家与美国间的数据转移的困境,这种困境会对欧盟与美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关系产生诸多的不良作用。为了避免对双方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于2000年,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七项由欧盟委员会承认的安全港原则。在美国对各大公司来说,这七项原则对信息保护的标准要求很高,并且不是所有领域的公司都能申请加入,如电信公司和金融机构就不再安全港原则适用的范围内。对于这些行业内的公司,与欧盟国家间的数据传输不能严重制约了其业务发展。2015年欧洲法院判决安全港原则无效,2016年美国和欧盟官方宣布将以欧盟与美国间的信息保护条约代替以往的安全港原则,若是被欧盟委员会批准,美国公司将继续被授权接收欧盟成员国国民的个人信息。欧盟和美国间立法的差别体现了两者对数据保护和数据跨境自由传输间的选择不同。欧盟更注重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而美国更注重数据自由流动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为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跨境电子商务如何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加强企业综合绩效,已经成为学术界、企业和政府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普及率还不够高,且实施效果也不甚理想。那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成功实施的影响因素有哪些?这些影响因素的作用强度和作用方向如何?如何提高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综合绩效?本文围绕上述问题,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绩效评价实证的基础上,构建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绩效(成功实施)的影响因素体系和分析模型,提出了跨境电商成功实施(综合绩效)的提升建议与措施。本文主要按照以下思路展开研究和写作。首先,在分析综合绩效概念的基础之上,借鉴前人成功研究经验,本文以综合绩效表示成功实施,即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绩效表示跨境电子商务成功实施。其次,结合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特征和经营现状,参考借鉴现有文献,经由理论分析和问卷调研的基础上,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绩效(成功实施)的影响因素体系;随后,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和评价实证的基础之上,分别利用单因素小二乘法和BP神经网络实证研究分析各影响因素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绩效(成功实施)的作用强度和作用方向;后,结合跨境电子商务影响因素分析和综合绩效评价的实证结果,在问卷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成功实施的建议与措施。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创新点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构建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系统动力学思想修正了平衡计分卡,以投入与收益、顾客满意与信任、体系建设与管理、学习发展四个维度为基本框架,经过评价指标体系降维和有效性检验后,构建了一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本文这种经过初步评价,将作用机理类似或作用强度较弱的指标予以聚类合并,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降维,以减少评价指标数量和简化指标体系结构,从而能够提高绩效评价可靠度和精度,提高评价结果的可操作性、实用性和针对性。其次,展开了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绩效评价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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