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物流,致力打造一站式跨境物流平台。公司为中国电子商务卖家提供国际物流、全球仓储等电子商务综合配套服务,全程解决外贸电商供应链中卖家遇到的各种核心问题。公司通过IT技术和资源整合优化中国跨境电商供应链,结合自建物流直达专线和海外仓储等服务,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全球配送体系,帮助中国卖家降低成本,提升中国制造商品的全球配送速度。
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以持续提升为客户创造为宗旨,专注跨境电商物流服务领域,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客户体验,用的物流解决方案和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及赞誉,未来我们必将坚定不移,为成为跨境电商物流的,客户心中合作伙伴的愿景而努力!
森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创立,技术一级国际性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现阶段总公司建在深圳市,东莞市、广州市各自申请注册创立了子公司,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东南亚地区子公司亦在方案筹备当中;企业主要经营的业务涉及到国际空运、国际海运(拼箱和拼柜)、进出口贸易、车运、仓储物流、代理商报关代理和海外海关清关等多种相对应的配套设施服务项目,航道遍布中国台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越南地区,泰国的东南亚地区等全国各地。企业推行股东会领导干部下的经理责任制,体系管理完善,各自配有经理公司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门、国外扩展部、业务部、市场营销部、国际海运实际操作部、国际空运实际操作部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鉴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全球化,跨境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快速发展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同时也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弯道超车的重要途径,跨境电子商务G公司成立于2018年。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从粗放型逐渐转变为技术型,并进一步将大数据技术融入到跨境电子商务中去,G公司成立之初就着重将大数据技术融入产品选择、产品销售等渠道中去,从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来看,物流和供应链是跨境电子商务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以上的背景和现状来看,深入研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处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及自身现状,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经营战略,具有一定研究意义。本文依托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理论,利用常规的战略管理理论分析方法,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G公司展开具体的研究,通过SWOT分析法、PEST分析法和五力模型分析法等三种分析方法,分别分析了G公司所处的政治、经济、社会和科技环境,并针对G公司所处的机遇、威胁、优势、劣势等进行了详细分析,以传统的战略管理理论分析方法为工具,提出运用技术方式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积极开展与物流公司和供应商之间的战略合作,进而实现公司的经营战略目标。论文提出以下观点:随着互联网网的快速发展,国内外各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激烈的竞争也伴随着的发展机遇,G公司处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浪潮下,作为一家新成立不久的公司,有缺陷,但也有别人所不具备的优势,只有有效利用自身的优势,通过和物流企业以及供应商的深入合作来降低自身采购成本和运输成本。通过机遇、威胁、优势、劣势等分析,提出利用公司技术上的优势来实现成本上的差异化战略,通过组织构架、人力资源管理、产品选品、营销手段、采购管理和物流配送等六个方面来保障差异化战略实施。通过对G公司经营战略和保障措施的制定为中小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跨境电子商务突破了以线下物理实体为要件的传统交易模式,借助互联网及数字技术的虚拟性得以跨越时空界限。常设机构原则作为划分国家营业所得征税权的重要依据,难以适应新型交易模式,为跨境电商利用规则漏洞逃税、提供了可能,因此急需新的联结度规则。尽管国际社会对此提出了多种替代传统常设机构的改革方案,但从当前的国际实践来看,在遵循既有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基础上辅以新的解释方法是普遍趋势。对此,OECD始终走在改革的前列,形成了包括《OECD范本》和注释以及2015年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在内的解释性适用方案,在应对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认定的冲击上发挥了的指导作用。其中《BEPS行动计划1》提出了以“显著经济存在”替代传统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全新认定方法,但由于实操性不佳,存在常设机构认定范围过度扩大化的风险,因此尚且停留在理论阶段。《BEPS行动计划7》则坚持在既有常设机构认定方法上增加解释性说明,将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中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尽可能地纳入框架中。这一解释性适用方案符合常设机构设置的初衷与内在逻辑,且与各国实务中采取的解释倾向相一致,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与采纳。2017年,《OECD范本(2017)》将《BEPS行动计划7》中对常设机构原则所做出的修订以条文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两者共同构成了“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从我国情况来看,国内法层面缺乏常设机构认定的体系化立法,现有规则在应对跨境电子商务上力不从心;国际法层面则更多体现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但我国双边税收协定签订时间较早,相应内容并未得到及时的修订与完善。考虑到我国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逐渐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本文认为应当对OECD的“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予以肯定,并将其纳入双边税收协定中,同时将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进行有效衔接,遵循传统常设机构认定的基本框架,这对于有效应对跨境电子商务在常设机构认定上的困境具有重要意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另外在长远来看,对以“显著经济存在”为代表的替代性方案进行有益尝试,以更好的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更多样的逃形式。本文将分四大部分进行论述。部分介绍常设机构原则及其传统认定规则,沿用常设机构的一般分类习惯,即场所型常设机构与代理型常设机构两类,形成对传统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整体认知。第二部分通过对跨境电子商务概念、特征的解释与分析,详细探讨新型交易模式分别对两类常设机构认定带来的冲击。重点介绍经常被跨境电商作为逃收手段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其在条文规定上的不明确性,以及各国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产生的理解分歧。第三部分则以OECD为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所进行的改革措施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剖析“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在应对传统常设机构认定规则的缺陷上所具有的进步性意义,并结合国际实务分析该方案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在阐述我国现有常设机构认定规则不足的基础上,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方面出发,就如何有效纳入现有解释性适用方案,并在大程度上维护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利益,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有效衔接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