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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厂大货双清包税到菲律宾

更新时间:2024-08-27 08:00:00
价格:¥16/千克
品牌:双清包税
型号:单独报关
产地:一般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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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近年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蓬勃发展,为促进消费转型升级作出了贡献。其中,海运直邮业务以个性化的商品选择、较低的运费成本等优势取得了迅猛发展,成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新兴模式之一。但是,海运直邮业务的蓬勃发展给海关带来了巨大的监管压力。如何提升海关监管能力,促进海运直邮业务平稳发展,值得深入研究。国家已于2016年和2019年出台了零售进口新政,为海关提供了执法依据,但各地海关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仍然会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以大连市跨境电商海运直邮海关监管为研究对象,运用政府监管、多中心治理、流程再造、新公共服务等理论,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比较分析等方法,结合大连市跨境电商海运直邮发展现状,对大连市海运直邮海关监管工作进行研究,就监管业务中的实际问题展开研讨,寻找监管问题背后的原因,向国内其它海关和国外海关学习先进做法和理念,从而提出有效的问题解决方案。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部分,阐述论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对本领域国内外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分析,结合海关监管特点和地方实际进行论说,进而阐明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就跨境电商、海运直邮、海关监管等概念进行解释,分析其特点和概念间的联系,并指出本文运用了哪些理论予以指导分析,以及在海关监管中是如何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第三部分,从监管机构的设置、执法人员的配备、监管设备的升级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大连市跨境电商海运直邮海关监管工作近几年开展的工作和成效,并结合国家新政策和当地实际,指出大连市跨境电商海运直邮海关监管工作中已知和潜在的问题,采用数据分析、综合对比等方法,详细阐释了监管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第四部分,对国外海关的先进监管理念及规定和国内其它海关的跨境电商监管政策和先进做法进行阐述,并结合大连市跨境电商海运直邮海关监管现状进行对比分析,为大连海关海运直邮监管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参考。第五部分,根据问题原因分析和国内外经验汇总,通过汇总、剖析调查资料,主要从国门安全监管、通关监管、满足人力物力监管需求、促进“关、政、企”协同监管等四个方面,就大连跨境电商海运直邮提出切实可行的海关监管方案。第六部分,就论文的选题原因和写作思路进行概括,希望大连跨境电商海运直邮海关监管工作不断改进优化,通过不断的改革创新,提高大连海关海运直邮业务的监管能力,保证大连海运直邮业务的平稳发展。海运直邮作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模式之一,将在大连市以及东北地区的外贸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研究大连市跨境电商海运直邮海关监管问题,对于提高一线海关跨境电商监管能力,更好地发挥海关监管职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经过详尽的论证与研究,对当前海运直邮业务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法,持续应对海运直邮海关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挑战,让海关充分发挥其本身的监管职能,保障相关行业的平稳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消费质量。

近年来,经济的持续下行影响了世界贸易和货物运输,加之船舶的产能过剩,国际航运业面临着资金短缺、业务骤减的危机,部分航运企业不得不选择破产或者重整程序以摆脱经营困境。2016年,作为世界航运企业巨头的韩进海运公司在韩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成为迄今为止全球大的国际航运企业破产事件。因为航运企业的跨国性与资金密集性,所涉及的破产标的数额巨大,将会直接引发大规模的涉外诉讼,对全球经济贸易秩序与正常航运秩序造成巨大的影响。而船舶作为航运企业的主要财产,自然成为航运企业的破产财产之一。航运企业跨境破产不仅仅涉及一般破产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还与船舶扣押以及船舶优先权等相关海事海商制度相关联,因此便产生了船舶扣押在跨境破产中的适用问题,使得航运公司跨境破产案件的处理愈加复杂。如何协调跨境破产与船舶扣押的关系,使债务人的资产价值大化并使所有包括海事债权人在内的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成为近年来破产法与海商法学界广为探讨与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破产债权复杂性、破产财产流动性以及破产财产保全特殊性三个方面指出航运企业这一特殊企业类型跨境破产的特点,并重点对海商法中为典型的保全制度——船舶扣押的概念、法律性质及不同法系中船舶扣押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进一步引出航运企业跨境破产中船舶扣押措施的适用问题。涉及船舶扣押的航运企业跨境破产案件中存在三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分别为债务人破产程序启动时、船舶扣押措施启动时以及债务人破产程序得到承认时。实践中常见的船舶扣押适用问题就发生于船舶扣押措施的启动时间早于债务人破产程序的启动时间这一情况。换句话说,就是如何处理航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前就已经启动的船舶扣押措施问题。事实上,船舶扣押在跨境破产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之实质就是破产法下“自动中止”效力是否及于海事海商领域以及效力所涉及资产范围的问题。一方面,破产法律以债务人破产财产为债权人公平清偿为立法目的;另一方面海事海商法律则强调对海事债权人的特殊保护。破产法与海商法立法宗旨与立法目的的区别成为船舶扣押措施在跨境破产适用的本质原因。从权利认定的方面来看,各国对船舶债权与破产债权之认定以及受偿顺序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差异给债权的实现带来不确定性,也造成航运企业跨境破产国际司法协助开展之困难。区别于一般涉外民商事破产案件,航运企业跨境破产案件往往涉及特殊海事规则及海事诉讼程序,使得船舶扣押的适用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跨境破产管辖的影响。目前各国确定破产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主要有三种:普遍主义、地域主义以及新实用主义。普遍主义以唯一或主要的破产法院管辖为基础;地域主义则强调各国法院独立适用本国法律进行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新实用主义在上述两种确定管辖权的原则上形成修正普遍主义以及合作的地域主义,强调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有效和经济的管理。目前国际及各国国内法暂无专门针对航运企业跨境破产的立法例,而航运企业跨境破产作为特殊类型的跨境破产,船舶适用等问题受到跨境破产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制。其中,国际上有关跨境破产的典型法律框架及立法规定主要为联合国《示范法》以及《欧盟理事会破产程序规则》,从区分主次破产程序、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救济以及跨境破产的国际协作等方面加以规定;通过对各国针对涉及船舶扣押的航运企业跨境破产的典型案例及立法进行比较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在船舶扣押适用问题上立法与司法实践仍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借鉴国际立法框架与其他国家有益司法实践经验,从跨境破产制度构建、海事海商制度完善、国际司法合作开展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填补有关跨境破产的立法空白、明确管辖权确定标准、放宽互惠原则的适用、推动跨境破产案件的国际合作等内容,以期合理协调航运企业发生跨境破产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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