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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传统外贸的增长虽有所放缓,但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以及国际物流的飞速发展,新兴的跨境电子商务却逆势而上,跨境电商贸易额持续增长。2017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总额达到创纪录的8万亿人民币,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蓬勃发展令世人瞩目。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不但有利于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还能增强本国经济的竞争力,提高本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目前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供给侧”改革也在深入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也必将助推我国经济的结构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然而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如跨境贸易时常出现的诚信、偷漏税和公共安全等问题,这对跨境电商的监管部门,尤其是我国海关的监管带来了诸多风险。海关是国家监管进出境活动的主要行政机关,对进出境货物、行邮物品、运输工具实施有效监管是海关的主要职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是海关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日新月异,传统海关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海关在现有行政管理框架内以及人员编制无法大幅增加的前提下,如何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通关与有效监管,降低海关监管的风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风险这一课题,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还不多,因此很有必要对这一课题进行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风险,研究出我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监管的风险管理体系。海关应制定完善的风险防控管理机制,运用信息化的先进监管技术,通过大数据挖掘,对跨境电商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合理划分对跨境电商及货物监管的风险等级,优化配置海关有限的监管资源,在保证货物高速通关的同时,有效降低海关监管的风险,保障和促进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的健康发展。本文采用文献法、比较分析法和建模实证分析法,对该课题进行研究。本文综合分析了我国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现状,指出我国海关在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中存在的风险防控问题及其原因,然后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建立海关监管的风险分类预测模型,并进行实证分析,根据模型提供的大数据挖掘方法,结合相关风险管理理论,提出了优化我国海关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的风险防控对策和建议。本文所提出的外部制度环境建设、内部执法环境建设、推广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新型模式、通过大数据挖掘开展监管以及设备配备的建议和海关要改变监管模式、海关监管要做到化以及海关监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的结论对海关有效监管跨境电子商务,降低监管的风险,具有参考价值。
现如今的我们身处于一个大数据的时代,这是互联网信息科技的发展带给这个世界的改变。对于这个信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数字贸易涨势迅猛,大规模的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量进行于无形之间。身处于这个时代的各国都迫切需要制订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以保护自已,也适应这个时代。跨境电子商务这种以线上交易平台进行贸易的形式全面影响着整条产业链。在这种贸易模式下,用户的个人信息成为一种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资源,由此衍生出的数据的价值远远超过其本身。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发展比较快的一些发达国家的已经将触角伸向全世界,并攻城略地。我国近年来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呈一个飞跃性的发展,天猫、京东等大型线上销售平台取得了惊人的成绩。这些电商们不仅在国内收到欢迎,在国外的发展也不容小觑。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收集海外买家的个人信息,辟如年龄、国家、个人状态,再根据其经常浏览的关键词分析其偏好,更快锁定买家涉猎产品领域,为其提供有效的引导并提供尽可能优质的服务,以此来吸引买家的关注。因此,用户的个人信息就成为了跨境电子商务中重要的资源,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也成为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如何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规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若想适应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必须对内建立起本国内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外与国际接轨,制定双边的、区域性的乃至全球性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对于国际组织来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80年通过了《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南》,其中涉及到八大原则,指导成员根据这八大原则进行国内立法以及国际合作;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规定了相应的条款,但也存在缺陷,因而有学者提出要建立WTO框架下国际性的电子商务规则;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在2005年签订了《APEC隐私保护框架》,其中涉及到个人信息保护九大原则。为了更好的推进该框架的实施,APEC构建了跨境隐私规则体系。美国与欧盟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制很有特色。美国崇尚信息跨境转移自由,其深知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上的优势,从而大力推进个人信息跨境自由流动规则的建立,反对国家过于干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于美国而言,其没有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辅以行业自律机制。此乃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特点。而对于欧盟而言,其认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人权保护,从而制定严格法律来保护个人信息。在欧盟1995年通过的《数据保护指令》中规定了“充分保护水平”的一般规则和标准合同条款、约束性公司规则等例外措施,体现其严格性。但由于其存在一定的缺陷,欧盟迎来其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改革——《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其是《数据保护指令》的升级版,进一步解决了《数据保护指令》中存在的问题,以更适应这个时代。美欧之间的合作也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典型模范。从2007年美欧之间达成的“安全港协议”到2016年达成的“隐私盾协议”,都体现了美欧为了建成安全有效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所做出的努力。虽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的确是其他国家之间、区域之间需要学习的对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开始较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2016年通过了《网络安全法》,2017年通过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以辅佐《网络安全法》,从而看出了我国的努力。但仍然存在问题,笔者也将在本文中提出一些小小的建议,希望对我国未来个人信息保护发展有所帮助。本文具体阐述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部分是对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概述。对于论题的研究,基础概念的界定必不可少。因此,本章分为两节。节是概念阐述,第二节介绍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的问题。第二部分是介绍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国际比较。节主要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关于保护隐私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南》、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隐私保护框架》和跨境隐私规则体系这三个国际组织中的相关规定来说明。第二节介绍美欧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美国和欧盟都是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大国,对于本文研究问题很有说服力,并且美欧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合作也是国际上的。因此该节首先介绍美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其次介绍欧盟的相应制度,后落眼于美欧之间的合作。第三节是特点总结的一节,总结概括以上国际法律规定中的共同特点。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部分。该章体现本文的价值,在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后,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现状,分析出我国现有的问题,从中汲取出适合我国发展的路径,希望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有所帮助。面对着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保护的这一大焦点问题,现在也没有统一的规则或者观点,需要在一次次的对外合作中积攒出经验。国内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积极对外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不仅是对我国,对其他国家而言,制定出适合本国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同时与国际接轨,共同促进发展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则,是大家所共同需要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