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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一体化是当下全球进步成长的无法抗拒的主流趋势,在全球化背景下,结合互联网技术的深度应用,催生了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的对外经济贸易形式。跨境电子商务这种外贸形势业已化为中国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构成部分,扮演着促进增长的重要角色。产业的快速发展,需要有效的监管及时跟上,海关是跨境电商的主要监管部门之一,可以起到为跨境电子商务成长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目前,跨境电商已成为企业在全球贸易交流过程中整合资源、占据市场的重要方式,同时也被认为是争夺未来国际贸易制高点的主战场。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进出口总成交金额为9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11.6。随着跨境电商交易正规化的不断完善,2019年,跨境电商的交易量有望突破10.8万亿元,踏入十万亿市场。依法依规对跨境电商进行合理监管,是我国赋予海关部门的正当权力。在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方面,因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展速度大大超过预期,海关监督管理目前正面临着诸多难题与瓶颈。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具有碎片化、小额化、多样化、分散化等特点。此外,我国口岸机构目前正处于关检合并的重要阶段,消费者和企业更加希望以海关为代表的监管部门能够秉公执法、提高服务意识,从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安全和便利。与此同时,海关新时期的重要任务同样也包括保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稳步增长的内容。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对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有着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分析关检合并后大连海关现阶段对跨境电商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合理地引导,进而推动我国海关监管部门对跨境电商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本文首先对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具体论述。其次,从关检合并后大连海关跨境电商监管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成因。再次通过相关试点城市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先进理念、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的参照,得出对合并后的大连海关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借鉴。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相应商业模式的创新,21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经历了井喷式的增长。然而,在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过程中,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面临许多知识产权风险。从2012年以来,美国权利人及维权机构针对中国跨境电子商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越来越多,并已成为主要的境外维权主体,例如以GBC事务所(Greer Burns&Crain LTD)为主的几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品牌商,针对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大量“GBC”诉讼。而且,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传播具有跨国性、无形性等特征,如何面对中美间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版权法律差异进而构建相应的国际协调机制便成为了一项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旨在剖析中美间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本质与特征,从法律基础与具体问题的不同角度对中美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版权规则差异进行比较研究,为构建相关的国际协调机制奠定基础。首先,论述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成因与性质。,概述中美间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现状与协调困境。第二,电子商务可被划分为仅以互联网作为信息沟通手段的间接电子商务,以及交易过程均以电子手段进行、并且终产品亦通过数据信息形式传输给买家的直接电子商务;在这两种电子商务模式中所产生的版权问题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与传统跨境贸易中的版权问题类似,而后者与数字技术的应用与信息的跨境流动密切相关。第三,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版权侵权纠纷一方面来源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性需求与其地域性限制之间的矛盾,这对得知识产权冲突的国际解决机制的构建造成了困难,另一方面还来自于数字环境下因不同产业对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追求冲突而产生的新问题,而不同国家之间对于新的利益分享主体法律地位的认知差异加深了相关国际协调的沟壑。其次,分析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基础性差异。,中美间版权法的价值取向与违禁作品的法律性质有所差异,这将影响违禁作品跨国交易的处理。第二,中美间对版权权利客体的规定有所差异,尤其体现在录音作品与邻接权制度、视听作品等问题上,这将影响新型数字产品的客体地位。第三,中美数字环境下著作财产权的整体构造具有很大差异,表现在扩张方向与程度两个方面,这对两国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新型版权问题的方式将产生思路上的影响。第四,中美版权法中关于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的构造有所差异,在临时复制与终用户追责等问题的处理上或有冲突。第五,中美版权法中数字环境下的传播权制度构造存在较大差异,分别采取新增式立法与隐含式立法两种不同的思路,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等重要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均有所不同,使得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中数字传播技术引起的版权问题更加难以处理。再者,分析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具体性差异。,间接电子商务中的问题,一方面是销售侵犯版权的实体产品所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的处理差异,另一方面是实体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涉及中美间关于版权的权利用尽与地域性问题的认识差异。第二,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产品产生的问题,包括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差异、电子商务网页等多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差异、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保护差异等问题。第三,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传播技术产生的问题,包括网络链接及P2P技术使用行为的定性、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规制等。

发布时间: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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