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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8-22 18:49 更新时间: 2023-10-24 08:00

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通信技术与电子科技便以令人乍舌的速度占领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世界经济带来了一场全新的变革。伴着消费升级和跨境电商平台的不断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模式也应运而生。随着生活方式的改变、中产阶级规模的扩大、民众对高质量生活的向往,以及收入的日益见长,中国消费者的购买力也与日俱增。“海淘”使消费者们能用更便捷的方式、更少的钱,买到更好的商品,这无疑使跨境电子商务得以迅速且大规模的占据了主流市场,成为了一种诱发消费升级的购物新趋势。由第三方机构iiMedia(艾媒咨询)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全国跨境电商整体交易规模自2013年的2.9万亿,上涨到了2016年的6.3万亿(同比增速达23.5%),预计今明两年交易规模增速仍能维持高点,2018年交易规模或将达到8.8万亿元。跨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有效推动金融贸易、物流运输、信息科技等行业领域不断创新的同时,也对现行的国际税法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传统商务模式是建立在有形交易的基础上的,“常设机构”等概念在其中发挥着重中之重的作用。然而,全球性、隐匿性、无形性、实时性却是跨境电子商务的显著特点,这些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特点也为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那么,跨境电子商务的优劣及其所带来的征税难点是什么?“常设机构原则”是否能有效对其进行适用?我国现有税收法律措施还存在哪些欠缺之处?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监管措施,使其向更规范、更健康的方向发展?等等,都将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跨境电子商务近年来的发展之迅猛,使得国际贸易额早已呈现出了井喷式的增长,明确而又系统的对于跨境电子贸易的情况有个详细的阐述,让我们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以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切入点,首先研究了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分类和特征,并着重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优点和缺点进行了总结。接着文章以跨境电子商务的应税性及征税难点等方面为切入口,对其应否征税的问题做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探讨,从跨境电子商务下国际问题所产生的原因入手,就跨境电子商务所引发的问题及其主要争议进行了详细分析,进而明确在“互联网+”时代,跨境电子商务所引发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紧迫性。在对跨境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法律争议进行分析的部分,本文着重就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中的“常设机构原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剖析,从常设机构原则产生的渊源、认定标准、争议焦点、解决办法等几大问题着手,重点解读了“常设机构原则”在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认定问题,结合几个颇具代表性的西方国家及国际组织对于防范跨境电子商务的手段和方法的分析,对比我国在此方面税收法律规制措施的发展,讨论现阶段这一税收法律上极为重要的原则在跨境电子商务问题上的新发展,以明确防范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纳税实务中的应用。在横向比较方面,本文选取了以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等为代表的国际组织;以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印度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讨论并研究他们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立法上的相关经验与做法,从而便于我们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后,文章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历年来对于跨境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立法倾向进行了简要分析,明确包括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坚持税收中性和效率原则、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原则、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等在内的几大原则。随后,笔者列明了我国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问题的立法现状,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加以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适应于我国实际的具体构想与建议。跨境电子商务仅用了短短二十年就颠覆了整个世界的经济格局,使得国际税收法律的传统理论面临猛烈地变革。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跨境进口电商交易规模达到12000亿元,同比增长33.3%,预计2017年将达到18543亿元。爆发式的增长是我国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显著特征,如何应对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是我国当前,乃至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要面对的一大问题。为了加速跨境进口电商的发展与变革,从2012年开始,我国开放了批跨境进口电商试点城市;2013年出台了支持跨境电商便利通关的政策;2014年跨境进口电商开始合法化,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范化了跨境进口电商的发展;2015年,国家规范了进口税收政策并降低了部分进口商品的关税;2016年则是对跨境进口电商零售产品实行了新的税制政策——“四八新政”。随着国家以及社会的支持,跨境进口电商将会越来越规范化,跨境网购也将越来越普及化。我国政府对跨境电商的政策在短短几年里不断地进行着调整与制定,让跨境电子商务在更舒适的政策环境下自由发展的同时又不失规范与有序。作为世界上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也将通过不断借鉴实践与理论中的新成果,以维护国家的财政税收利益为前提,坚持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团结好第三世界国家,为倡导建立国际税收法律新秩序而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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